中国税务 1991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 国税发[199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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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 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按照规定这些产品的减免税1990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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