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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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6)财税营字第001号文件作了规定。近来,有些地区反映,由于经营汽车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关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各地意见,经研究,现对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含物资供销单位,下同)相互销售的汽车,一律按批发征收营业税。

二、各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销售给用户的汽车,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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