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社论
完善涉外税制 促进对外开放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税法》是在原来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基对上,总结涉外税收的十年实践经验,吸取国内外各界有益的建议,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本着“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
《税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实行全面纳税义务;“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实行各项纳税义务。这不仅规范了税收法律,从理论与实践上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管辖权问题,而且对于维护国家权益,正确处理对外经济交往中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往来,都有着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