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1年 第6期
服务对外开放 完善税制建设(本刊记者 李燕)
服务对外开放 完善税制建设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谈新税法
上一篇 下一篇本刊讯 经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4月24日,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新税法,并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金鑫说,中国的涉外税制建设一直是以服务于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为中心课题进行的,也是这次重新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在过去十年的涉外税制建设中和这次重新立法,我们都坚持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国家权益,二是服务于对外开放,三是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此前提下,新税法贯彻和体现了以下三条政策原则。第一,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第二,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基础上,继续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使税收优惠措施能够更好地按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鼓励投资的重点引导外资投向;第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税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从国际上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不考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运用税收来维护各自国家的权益,同时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税收制度也都不能不体现本国的经济政策,征哪些税;实行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但在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又不能不受国家间的相互制约和影响。显然, 我们坚持的三条基本原则,是切合实际的,也是符合国际税收通常做法的。这样做,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的赋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