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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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我国企业负担
上一篇 下一篇一、研究企业负担的前提条件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任何法人其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我国企业也是一样,国家赋予企业一定的义务、责任,那么相应地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即自主权。在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营企业隶属国家所有,企业的生产、分配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企业投资由国家无偿拨付,企业盈利就是国家盈利,利润全额上交,亏损金额补贴,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并且统一于“国家”这一社会管理者身上。由于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所以研究企业负担毫无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彻底否定了统收统支的经济模式,建立起了以两权分离为主体,以权、责、利为核心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企业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照章纳税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一是资金的拨改贷,把投资主体由国家转移给了企业;二是利改税,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税、利、费等形式分配企业一部分纯收入。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下,企业上交国家比例高了,则企业和个人留得就少,影响着企业的积累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这就为我们研究企业经济负担提供了可能。企业的经济负担不仅反映着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而且影响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既得利益和行为。因此,研究企业合理的经济负担,对于正确理顺分配关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搞活企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