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转变治税思想完善税收制度

宋文军 王利民 单位: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 上一篇 下一篇

80年代。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同50年代至70年代税制改革相比较,年代税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治税思想的转变,即适应产品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变的需要,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广泛调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随着治税思想的转变,我国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尤其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创立,冲破了对国营企业利润所得课税的禁区,确立了国营企业商品生产者的独立地位。使税收不仅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

但是,同建国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一样,80年代的税制改革,也是在“保持原税负”的原则下设计有关税种的税率,包括第二步“利改税”所开征的国营企业调节税,也是这一财政原则的产物,改革的基本内容是税种的简并与分解。我们认为,在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是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核心,也是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国家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应该有所变化,不应将“保持原税负”作为永恒不变的税制改革原则。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主要是经济力量与科技水平的竞争。如何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已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低下,科技水平仍然不够发达,企业经济效益一直徘徊不前,财政赤字连年不断。展望90年代的税制改革,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再一次转变国家的治税思想,彻底转变“不挤不让”和“保持原税负”的治税思想,把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科技发展作为税制改革的长远目标,适当调整总体税负。流转税继续坚持“结构税负调节”原则,不同产品、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税率;所得税有选择的降低税率,平衡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差别,把降低说年所减少的财政收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所提高的效益补回来。只有确立这种辩证的治税思想,才能真正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财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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