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3期 科研动态

对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的若干认识

江西省税务学会秘书处 上一篇 下一篇

1991年底,江西省税务学会在南昌召开了税收理论研讨会,会上对税收缓解社会分阶不公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一、对分配不公问题的认识

代表们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即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收入。但仅以此来衡量其合理与否还不全面,因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分配公平有其特殊含义:(1)公平是历史的、具体的,不能把 “按劳分配”作为衡量现阶段分配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多种分配方式;(2)“平均主义”不是公平,收入差距也不都是不公平,公平是个程度问题,只能追求较大程度的相对公平;(3)公平应以社会效率为依据,公平以其内在的合理性,能产生一种健康的激励机制,其结果便是整体效益的提高。界定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应看个人收入与个人投入是否相适应,即收入形式与投入形式相适应,收入量与投入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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