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3期
报刊文摘
政府两种职能的矛盾与出路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职能的执行者,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职能的执行者,但这两种职能是存在一定矛盾的。例如一个企业亏损,政府为减轻社会负担可能勉强维持其存在;一个企业高效益,又往往被政府“鞭打快牛”或为“补瘦”而“抽肥”。政府放弃后一种职能,就能全力行使好前一种职能,企业就能获得充分的经营主权,在经济规律引导下进行公平竞争,最终获得总体经济效益。
论及“政府”,还有不同级别,如中央、省、市、县、乡等。同级政府间常因作为企业投资者身份参与经营管理而产生“竞争”。这种不正常为“竞争”,导致支持所属企业不还债(三角债产生的根本原因)、打乱国家整体产业结构、乱上项目、保护本地区劣质产品等的系列问题出现。所以,政府不宜同时执行两种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