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5期 报刊文摘

论审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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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中的审批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为约束企业行为而进行的审批,如对企业工资、资金、福利、集团消费等方面的审批。这种审批,是由于在现行体制下,一部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而产生的。但是,靠一个政府约束那么多企业,靠一双眼睛盯那么多人的行为,终究是盯不了的。而且,约束企业的审批者,自己也有一个约束问题,关键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自我约束的机制,让企业自己约束自己。

另一类是为某种协调和平衡而进行的审批。这种审批中,有的审批应该取消,如社会总供求关系应主要通过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有的审批应缩小范围,通过价格或其他手段加以调节。对必须保留的审批,如一部分结构性协调、区域性协调,一要明确办事原则,公开办事制度,限定办事期限;二要尽可能实行集体审批,还要让审批者承担责任,克服当前审批者只有权利而无责任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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