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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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调查与思考
下一篇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建立基本规范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制度,是把国家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所必不可少的改革。目前,改革的基本方向已得到肯定,这就要求我们未雨绸缪,针对试点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具体措施,为及早推开税利分流改革创造条件。
一、实证分析:对北京市部分工业企业的测算
与其它省市不同,北京市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较少,只有北京市开关厂一户从1989年开始试行。建材行业计划在全行业实行税利分流,但尚未得到批准。实行税利分流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计税利润改按3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企业新借入各种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本金,由税后利润归还,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或生产成本(费用);核定每年归还老贷款的基数,允许企业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一部分,但比例最多不超过50%,税后还贷部分利润免缴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实行所得税后承包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我们依据这个方案,从北京市14个行业中抽取部分国营企业,根据其1990年财务决算报表的指标数据,进行了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