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7期
税史
我国烟税制度的产生与沿革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烟制品的产生及烟税的起源
烟草是重要的经济作物。据文献记载,烟草原产美洲,明末由欧洲传入我国,十七世纪初,福建漳州等地烟草生产已初具规模,并已远销菲律宾等地。入清以后,吸烟之风日益盛行,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嗜好消费品。但是,当时也有不少人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禁烟的主张,吸烟与反吸烟的对立和斗争从未间断。清中叶,政府关于禁烟的立场开始转变,烟草消费量增加,生产和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到本世纪初,烟叶产量已达1000万担左右。清代烟草业在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过程中表现比较活跃,对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在中国烟草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主权受到破坏,社会经济发生变化,外国资本和烟制品输入并逐渐控制了中国市场,民族烟草种植与卷烟制造受到严重冲击。明末清初,我国烟草种植量虽然很大,但没有建立卷烟工业。直到1906年2月,南洋群岛华侨荀照南兄弟组织成立南洋烟草公司,标志着我国自己的民族卷烟工业的开始。1908年,外国烟草商不甘落后,英美烟草公司的代理商先后在汉口、武昌设立卷烟推销机构,后便以武汉为推销中心,营业网为湖北、江西、河南、四川四个省区,此时,烟草“利权外溢”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民族资产阶级以致一部分洋务派官僚中,“杜塞漏危”、“挽回利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时,政府从财政收入出发,决定实行烟类税务,对生产经销烟工业品按运,产销数量上缴一定税额,这便是我国烟类产品税收制度的起源。对卷烟征税既可以限制外国烟制品的流入,又可以弥补清朝政府财政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