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7期
税史
我国古代思想家论征税对象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应以什么为征税对象?这是自赋税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的议题。我国古代思想家对此发表过许多意见。有的意见大家比较熟悉,有的意见则由于史料浩繁,发掘的难度大,至今鲜为人知。笔者不惴浅陋,从借鉴既往,以利将来出发,查阅了一些史料,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这里对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同主张作简要的介绍。
一、籍田以力论
我国赋税产生后的初级阶段,实行过籍田以力的制度。《说文解字》解“籍”字为“税也”,解籍的异体字“来助”为“籍税也”。籍田以力就是征用民力耕种公田,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诸侯或天子所有。孔子十分推崇这种以劳力为课征对象的税制。他曾说过;先王的税制是“籍田以力而破其远迩”(《国语·鲁语》)。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按田亩征税的制度,孔子作《春秋》,讥之为“初税亩”。“三传”都举出“古者什一籍而不税”、“谷出不过籍”。认为“初税亩”只从“丰财”出发,违反了先王之制,是“非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