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2年 第9期 征收管理

论加强“四假”企业的税收管理

周捷 缪慧频 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所谓“四假”企业,从税收上看是指各种不符合集体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条件但却以种种手法冒充上述各类企业以逃避合理的税收负担,骗取税收减免的各种企业。“四假”企业现象最近几年日益严重,如何寻找有效的对策,切实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税收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在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四假”企业的主要类型及其危害性

目前,各类“四假”企业数量很大,成分复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或合伙冒名集体、校办、福利企业。这类企业由一个人经营或几个人合伙经营,虽领有集体企业、校办、福利企业的营业执照,但生产资料归个人或几个人所有,盈亏自负;或者生产场所由集体提供,其他生产资料由个人解决,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均由个人决定,企业只定期向集体上交部分管理费。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人员不超过30人。但这类企业数量十分可观,据1989年浙江省对34个市县4 000余家企业的检查,发现上述类型的假冒企业1084户,占检查企业总数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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