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2月10日 国税发[1991]205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几年来,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一直予以免税照顾。目前,由于生产上述产品所用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成本增加,企业亏损较大。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在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三种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产品的化肥生产企业,其改产销售的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免征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