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收法制
晋中粮机厂巨额偷税厂长财务科长被判刑
上一篇 下一篇山西省晋中地区粮食机械厂从1984年至1989年,在厂长赵登柱的指使下,由财务科长崔振山先后5次采取编造假记帐凭证和不如实申报实发奖金额的手段,非法截留利润60余万元,偷逃国营企业所得税33.14万元;多次滥发奖金,偷逃国营企业奖金税34.56万元,共计偷逃国家税款 67.70万元。
晋中地区税务检察室1989年8月8日接到群众举报,经审查批准立案后,晋中地区检察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省检察院、晋中地区检察分院的指导和晋中地委、行署领导。以及地区税务局的支持下,克服阻力,抵制干扰,经过两年艰苦细致的侦查、取证、落实,该厂厂长赵登柱和财务科长崔振山终于1991年6月被榆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榆次市人民法院1991年10月以偷税罪依法判处赵登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崔振山(挪用公款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