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2年1月16日 国税发[1992]012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0号《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精神,现将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范围,集体企业亏损允许用下年度所得弥补的规定,适用于独立核算、财会制会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集体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核实亏损金额的企业,以及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不符合集体企业条件、按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的,其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