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级差性商品课税不是调节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税收理论界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运用级差性商品课税可以调节个人收入,抑制收入差距。面对当前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有些同志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观点,认为级差性商品课税是我国重要的调节个人收入的手段。显然,对这一观点的正确辩析至关当前的税收政策选择问题。本文提出不同的认识就教于持上述观点的同志,并企望讨论,以助于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持级差性商品课税是调节个人收入有效手段这一观点的同志,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
1.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程序决定了只能或主要运用商品课税调节收入差距。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收入按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分配给个人,然后国家再在此基础上通过课税从个人那里取得政府所需要的份额。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分配程序发生了变化,国家要首先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定份额作为可支配的资金,企业(国有企业)亦需在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所余部分才能在企业之间实行按劳分配。亦即国家分配应在个人分配之前,而在个人分配之前的国家分配形式只能是商品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