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税利分流后应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1991年以来,尤其是1991年9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把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有效供给,作为今后我国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印发了《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率由原来的55%下调到33%,企业以税后利润中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对国家承包。以企自身的留利偿还贷款。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对进一步理顺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合理优化经营机制和经营行为,用活国有资产具有重要作用。
在目前,对“税利分流”有人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担心会因此出现企业自留资金过大,社会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社会集团购买力膨胀,引起物价上涨等问题。我认为,目前国家已制定颁发了《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实行专门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各专业银行的职能,已初步具备了实行税利分流的条件。但实行税利分流后,应重点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