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研究与探讨

谈对我国税法中有关“营业常规”的理解

吴兰扉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这里所提到的营业常规都有哪些内容?实际执行中应如何理解呢?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营业常规,即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中,应普遍遵守并被普遍接受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很多。各国也不一样,其最终目的是要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而对营业常规的内容一般都采取反列举的形式予以规定。各国为了维护正当的营业行为,对违反营业常规的行为在法律上都做了比较明确的限制。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及打拉斯法》和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日本1934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英国1973年颁布的《公平贸易法》等都是这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只是在一些单项法规中提到“营业常规”一词,也没有有关“营业常规”方面的解释。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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