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6月15日 国税发[1992]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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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投资,对其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予优惠照顾,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为了便于对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税和计划的管理,各地解困办制定的解困方案和所确认并已登记造册的特困户名单位,应抄送同经级税务机关和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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