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 国税函发[1992]187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2]5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国家计委、财政部、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并各省、自台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报告(计能源[1992]3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为了解决煤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问题,国务院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