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浅议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之方向

梁文贤 单位:河北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唯成份”论是我国所得税制“迷失方向”的症结

新中国建立后,所得税制经过了多次变革。但都没有摆脱按经济性质分别制定税率,分别制定奖限政策,甚至分别设立税种的老路。

建国初期所得税没有作为独立税种存在。政策规定不区分经济性质,但国营企业缴利,合作企业减免,公私合营列支标准放宽,只有私营、个体照章严管。1957年以后,集体企业成为纳税主体,税负有所上升,对私营、个体则采取了“封顶”“取缔”式的高税政策。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所得税可加征1一5成,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行商可加征1—10成,个别获利较多的不受此限制。1964年又将个体经济所得税改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62%,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可加征1—4成,最高税负率高达86.8%,至此,个体经济濒于绝迹。与此同时,合作商店被排斥在集体经济之外,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60%,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分级加征1—4成,最高征收率达80%以上,在工资、福利、折旧等列支标准上也大大低于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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