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期 税制建设

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

易剑虹 李彬 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课税对象进行税收分类,是税制研究和运行中的一种主要方法。这种分类一般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我国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前三种税的对象从法律上说都可纳入“物”的范畴。因为纳税人与这些“物”的联系总是通过种种行为(如商品交换取得所得、拥有或转移财产等行为)建立起来的,所以有人认为任柯税收也都可以说是对行为课税,而不承认有独立的行为税。笔者认为对“物”课税所关心的是行为的对象——“物”的质和量的差别,而行为税所关心的则是行为本身的差别而不管它所涉及的“物”的差别。区分对物税与行为税的关键是不能凭它们的计税依据而应从征税的目的物即课税对象上去判断,这两者有时合一有时分离的状况给这种区分带来了困难,使有些不同对象的税收计税依据相同,如苏联个人所得税与单身无子女税。但是,只要联系课税的真正目的,找出其对象的区别是完全可能的。所以,独立于对物税之外的行为税是客观存在的,不过这些行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是无差别的,故亦称为特定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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