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5期 税制建设

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研究

马衍伟 单位:甘肃省税务学校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保险税是根据受益原则征收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所缴纳用于社会保险支出方面的一种直接税。它作为政府为实施福利政策筹措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赋税,自本世纪三十年代在美国问世以来,虽只有半个世纪的短暂历史,但已发展成世界各国税制结构中一个非常引入瞩目的税种。从其被采用范围而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迄今世界上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险税的国有有70多个,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就其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而论,在所有课征社会保险税的国家中,该税所比重快速增长,甚至成为主体税种。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今天,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开征社会保险税便是其一。本文在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旨在提出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基本框架,供决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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