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6期 论坛

全面认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复关” 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影响

单位:厦门大学财金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关贸总协定的意义

国际贸易因三十年代大萧条期间所盛行的保护主义和双边主义以及随之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遭受了重大挫折。二次大战以后,如何通过实施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排除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各种贸易障碍、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振兴国际贸易、发展本国经济成为各国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美国,出于其经济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考虑,更是竭力主张实行自由贸易。为此,美国建议联合国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大会。此项建议于1946年2月被接纳,并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牵头组成筹委会。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世界贸易和就业大会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会议期间美国同与会的英国、法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22个国家分别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签订了123项双边协定。随后这些协定在吸收《哈瓦那宪章》有关贸易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汇总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缔约国签署议定书,宣布在《哈瓦那宪章》生效以前,临时适用“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由于《哈瓦那宪章》没有获得能使其生效所必要的国家批准而流产,"总协定"便一直适用到今天,缔约国成员也从当初的23个增加至目前的103个。"总协定"已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当代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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