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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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需要是税收存在的载体
——谈国家课税的理论依据
上一篇 下一篇多年来,我国各类教科书和出版物,都将税收“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税收的定义。前不久,《税务研究》(注)发表经济学家王绍飞和马国强同志关于《重新认识税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和《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等文章,针锋相对地向税收“三性”特征提出有力挑战。这表明党的改革、开放方针在税收基础理论方面得到了体现,笔者建议以此为起点,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开阔思路,更换脑筋,重新建立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先进、科学的税收理论,推动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相接轨,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在繁荣经济的前提下,进一步繁荣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事业。
重建税收学的指导思想:一是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的“社会扣除”理论;二是恩格斯在《爱北裴特的演说》中所阐述的纳税原则:“一切国家的征税……用社会的财产来为社会谋福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第6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