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个人承包经营纳税问题浅议

杨革新 单位:湖南省湘潭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并存的新格局,个人承包集体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就是其中之一。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一般是发包人为企业的主管部门作为甲方,承包人作为乙方。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乙方按规定每年定额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或“管理费”,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协议签订以后,甲方即将出包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便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企业的名义缴纳税款,成为一种特殊的纳税人。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下,其经营所得除向甲方缴“承包费”或“管理费”和向国家纳税外,全部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承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发生偷税和逃避纳税的事件多于其他企业。为了进一步认识个人承包经营的纳税地位问题,本文仅就与税收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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