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轮船运输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10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454号

上一篇 下一篇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1992年8月25日辽税外(1992)251号文收悉。关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解体后,其新厉立国家的轮船来我国港口承运贷物是否适用原来我国同其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的协定》等征免税规定的问题,以及有关税收处理是否仍适用原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问题,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明确如下:

原苏联、南斯拉夫及有关东欧国家解体后,其新成立的国家,在尚未同我国重新签订新的协定之前,按照对等的原则,仍适用原来国家同我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的有关征免税规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