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10月19日 国税发[199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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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89年2月2日我局曾发出(89)国税流字第037号文件, 规定对国内生产企业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给予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照顾, 如仍有困难的,可部分或全部退还其外购国产料、件所纳的税款。这一规定的实施, 对支持国内生产企业积极参加国际投标业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反映, 随着国际招标业务的日益扩大,我国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作为投标人的比重也日趋增大, 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经研究,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的退免税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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