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 国税发[199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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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46 号《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 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 由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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