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3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二章 税务管理(上)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工作。从建国初期到1986年,我国税务管理的基本内容都是分散在各单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之中。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将国内各项税法的税务管理主要内容进行了统一。它们是: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和帐簿票证管理等。这些规定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应该在征管法中有所体现。但是,关于纳税鉴定考虑到第一,征管法是适用于内外各税征收管理的法律,而我国涉外税收管理中没有纳税鉴定的内容,(这与国外对纳税人不实行纳税鉴定制度是一致的,符合国际惯例)。第二,在内税管理上,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纳税鉴定制度有利也有弊,既可以减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差错,但也会产生纳税人在纳税事宜上的依赖性,混淆了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对此,一些地区在征管改革过程中,试行了取消纳税鉴定的做法,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税法发布会、税法学习会,印发税法公告、“纳税指南”,开展税务咨询等形式,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规定传达到每个纳税人,由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各项纳税义务,这些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纳税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三,从几十年的实践看,纳税鉴定一直是税务机关内部征管工作方法的一种,不属于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纳税人的法定权利。鉴于上述三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认为,纳税鉴定实际上是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如何纳税的一项工作,本法可以不做规定。但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方法,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实施。因此,征管法在税务管理这一章设置了税务登记,帐簿、票证管理,纳税申报共三节9条,分别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履行税务管理方面的各项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