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史话

四川“地方税”

杨祖昆 上一篇 下一篇

“地方税”一词,《经济大词典》的简释是:“由一国的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是相对国家税而言的”。这里所说的“地方税”,是对由若干税种组成的税类的称呼、我国历史上,首次明确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是在民国3年(1914年),当时划为地方税的税种,仅肉税(次年改名屠宰税)、房捐、牙税、当税等,为数不多。后来,民国政府又制订《划分国地税收入标准》,陆续新增地方税种,如使用牌照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等,营业税也曾两度划为地方税。此外,还有国家、地方共享税,如土地税等,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分成。

但在民国时期,四川曾经出现过一个名叫“地方税”的税种,这就鲜为人知了。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政府召开全国财政会议,决定裁撤晚清延续下来的恶名昭著的厘金,另办营业税弥补收入。当时,四川的厘金已演变为统捐,也在裁撤之列。而此时的四川,正是军阀混战的防区时期,大小军阀占地为王,各自为政,中央政令不能贯彻,统捐仍然照征不误。直到民国24年(1935年),四川防区制结束,才实现川政统一。此时,营业税法虽已公布4年,但四川对此毫无准备,一时难予全面开征。于是,便在3月,照令撤销统捐机构,停征统捐。为弥补收入,决定暂行开征“地方税”,逐步向营业税过渡,这个“地方税”,就是一个税种的名称,实质上还是厘金——统捐的延续。地方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特税、木税四个税目,其中进、出口税是主要部分。不过,所谓进出口,不是指进出国门,而是对进出川境而言。因为地方税以进出川境商品为主要课征对象。所以四川省地方税总局设在重庆,而于万县设地方税分局,省会成都及沿江、沿边重镇宜宾、合江、永宁、江津、綦江、南川、彭水、巫溪、巫山、奉节、广元等处设地方税稽征所。进口税税率15%。计税价格以海关关底价格为准,其中进川洋货需加成计征,日用品加一成,奢侈品加二成。出口税税率10%,计税价格以批发价的五六折计算。从税率和计税价格上,均体现了出口轻于进口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同时,也有限制洋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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