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6期 国外税收简介

OECD税收协定新范本简述

唐腾翔 上一篇 下一篇

oecd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公布于1963年,正式搞发表于1977年。30年来,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的双重课征,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性的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不过范本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oecd成员国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1992年提出 oecd税收协定新范本。与原范本比较,主要的更动内容有以下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就改动部分作个简要介绍。

(1)协定范本第1条“关于人的适用范围”,注释中添进了有关“基地公司”(base company)和“传输公司”(conduit company)的内容。这一更动的背景是 oecd财政委员会曾于1987年发表过关于国际避税与偷漏税问题的4个有关报告。报告指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常常在避税港设立子公司(税务界多称之为“基地公司”),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留在帐上不分配,使母公司的所在国长期收不到税。报告还指出,有些非税收协定国的纳税人,故意在有缔约关系的第三国设立收支转手性质的传输公司谋取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范本“注释”提出后由母公司的居民所在国采取措施,针对基地公司故意把盈利累积起来,不支付母公司股息,递延纳税的做法加以限制。另外“注释”还提出收入来源国可采取详查法(look through approach)即受益所有人法(beneficial owner approach),查清真正的受益人。尽管传输公司是缔约国的居民公司。如果真正受益人不是该公司而是非缔约国的居民,则不能享得税收协定的优惠。从实际情况看,基地公司与传输公司的情况不尽相同,前者多设在避税港,后者也可能设在高税国;前者目的是无限期的递延纳税,后者则是滥用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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