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9期
税收法制
浅谈欠税罪的法律特征
上一篇 下一篇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做出了补充规定,增设了欠税罪,为司法机关惩治欠税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而且有较大数额的。欠税罪具有下列四个特征:
一、主体的特殊性
欠税罪的主体特定在纳税人范畴,非纳税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具体而言,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满16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14岁以下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是相对责任阶段,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负刑事责任。按有关规定,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是指目前被列为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犯罪。欠税罪不属相对责任阶段中所列罪名,因而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不能成为欠税罪主体。二是必须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具有纳税义务者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人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也可成为纳税主体。实践中、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欠税人一般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如厂长、经理、会计师等。因此,按税法规定,不负有纳税义务者或与之无直接关系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