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9期
业务技术
对采用“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核算的企业如何结算增值税
上一篇 下一篇我对我县增值税历年汇算资料检查发现,有不少专管员在结算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增值税时,不约而同地步入了一个误区,就是把传统的流转税结算方法运用到增值税的结算上。一般来讲,在结算企业全年应缴增值税时,可将全年总计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而得。但在结算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增值税时,不能如法炮制。否则计算结果将会出现令人难以预料的差异。
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结算增值税,企业购进“扣除项目”时按实际成本乘以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出扣除税额,记入“应扣税金”科目的借方;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销售整体税金,记入“应扣税金”科目的贷方。月份终了,企业“应扣税金”科目贷方发生余额时,将其余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作下列会计分录:借记“应扣税金”,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若“应扣税金”科目借方发生余额时不作上述分录,其借方余额留待次月继续抵扣,表明企业该月无应纳增值税。当企业在12月份“应扣税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应结转下年,在下年实现的销售整体税金中予以抵扣。如果在汇算增值税时将全年的销售整体税金和购进扣除税金拉通算帐,就会出现算倒帐的情况。现以某厂1992年度财务资料为例说明这一问题。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