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4日 国税发[1993]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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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颁布以后,部分省、市税务局来函来电反映:原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征集管理办法,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的违章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预算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还明确,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有漏缴、少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调节基金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征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现在《征管条例》已废止,“两金”违章处罚如何处理,应明确。经研究,现将“两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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