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试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王洪金 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预提所得税概念及特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这些所得按照实际联系原则,井不归属于这些机构和场所,根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中国对这些来源于境内所得,应该征收所得税。这项税收带有估定预征性质,简称“预提税”。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但又不同于对营业利润所征收的所得税,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征收对象不同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将资金、财产或权利供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使用,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和参与管理活动所取得的所得,这种所得属于间接的、被动性的所得,通常称为间接投资所得,对这种所得,采取预提所得税的方式征税。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直接从事经营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养殖业、金融保险业、商业、服务业等营利事业所取得的所得,是直接投资所得,通常称为营业利润,采取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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