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5期 工作研究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探讨

邵承武 李兆炜 单位:山东省济宁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已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施行,这一重大举措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等环节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后的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税金的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对于正确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次税改是我国宏观分配体制和分配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在某些具体政策方面仍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必要。笔者现仅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当前纳税人反映较为突出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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