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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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几项原则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税所得为课税对象,问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由于它本身具有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和税负不易转嫁的特点,加之在我国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主体税种地位,使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工作中受到政府和纳税人的双重重视。与其他税种相比,它对于量能负担和公平税负等税收的一般原则的贯彻要求也更严格。企业所得税制能否作到科学合理,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税率因素;二是计税依据的确定。对税率因素的考虑,可以通过测算平均税负以保证宏观适度;通过统一税率以保证公平负担;通过减免(因为减免措施本身是通过课征税率在0税率与法定正常税率之间的选择来实现的,所以将其归入税率因素之中)以保证量能课征和实现经济调节职能。与税率因素相比,对计税依据的确定似乎更为复杂,而且也比较容易被忽视。本文想就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作以初步探讨,根据我国的税收理论与实践分析,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