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7期 征收管理

论税收征管改革原则与目标模式的确定

赵洪义 王荣进 钟立广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要求税收征管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税制决定征管,征管又制约着税制,两者是对立的统一体。因此, 尽快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保证新税制的贯彻实施,是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及评价

税收征管模式指税款征收管理的形式,它是税收征管体系主体内容之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在部分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革、一员到户,各税统管”传统征管做法,推行“相互监督制约、征管查分离”的一种征管模式。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模、纳税人素质、征管办量等方面存在差异,改革后就全国范围来讲,在“分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出现不同类型。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基层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内,按征、管、查分科(股、组)设岗,分别负责征收、管理、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在县(市、区)税务机关内分设税款征收机构、纳税管理机构、纳税检查机构,或分设征收管理机构和纳税检查机构。烟台市通过在市县两级设立税务稽查队,实行机构间总体两分离和机构内内部两分离相结合的模式。分离的主要目的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以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控制偷漏税,促进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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