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关于增值税对科技产业负效应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新税制特别是流转税的核心税种,它是以货物或应税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对利润、利息、工资、租金等活劳动征税,能够消除传统间接税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生产经营专业协作化的发展。由于采取价外税和道道征收,道道抵扣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讲,它体现了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和最终负担的转嫁性。但联系我国产业结构和税负结构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改革后的增值税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对企业外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样就对高投入、高附加值的科技产业产生一定的负效应,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