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上一篇 下一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l.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