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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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l.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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