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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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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