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2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一篇 下一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