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2期 讲座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与遵守缔约国税收法律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六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协定是国家间的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是以国家间税收管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双方国家受其约束,而双方国家又是它的制定者。但是税收协定毕竟不是国内税法,也不能代替国内税法。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就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顾及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规定,更不能以签订有税收协定而不遵守缔约国对方的税收法律。事实上,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之间是彼此联系,相互补充的。比如,对营业利润的征税,税收协定只是作出了常设机构和利润归属等项原则规定,并没有对营业利润的损益计算程序,成本费用开支,适用税率以及申报缴纳期限等,代替国内税法作出规定。显然,没有国内税法的这些规定,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就无法执行。再如,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的征税,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凡是在中国从事承包工程作业,不论日期长短,都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签订税收协定,中国一般可以接受仅对连续超过六个月的进行征税,对连续为期在六个月以内的,不征收所得税。当在税收协定中作出这项原则规定之后,在实际执行中就必然会有些问题需要具体地加以明确。如连续为期超过六个月的起止日期怎样确定;一家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同时承包几个工程作业项目或者承担总承包后又把部分作业项目分包出去,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如何计算连续日期,所有此类问题,都需要通过国内税收法规加以补充,使其具体化。不解决这些问题,就很难保障税收协定能够准确而有效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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