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3]151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1994年1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