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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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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