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4月6日 (94)财税字第019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