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 (1994)财税字第022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