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 国税发[199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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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轻工总会